中新網南京4月18日電 (田雯 趙興武 鄧光揚)去年4月24日晚,23歲的吉星鵬與朋友聚會飲酒時,聽聞妻子與他人有染;次日早晨6時許,酒後回家的他與妻子發生爭執,以菜刀、水果刀砍擊、捅刺妻子數十下,致妻子當場死亡。18日下午,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一審判處吉星鵬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對其限制減刑。
  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5月8日,被告人吉星鵬與被害人小祁(女,歿年22歲)登記結婚。婚後3個月,吉星鵬懷疑妻子與他人有染,兩人產生矛盾,並數次爭執。2013年4月24日晚,與朋友聚會飲酒時,吉星鵬聽聞朋友講述小祁與他人有染之事。次日早晨6時許,吉星鵬酒後回到家,即就飲酒期間所聽朋友所述之事與妻子發生爭執,爭執中吉星鵬先後持菜刀、水果刀對妻子頭部、胸背部、四肢等部位砍擊和捅刺數十下,致妻子當場死亡。吉星鵬行凶期間,其父撥打110電話報警,後公安民警在其住處將其抓獲並帶至公安機關調查。
  法院認為,被告人吉星鵬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其在父親報警、母親出門呼救後,雖一直留在現場,但明知有人報警仍繼續行凶,而無放棄犯罪、防止危害後果擴大之意願,不符合自動投案主動性與自願性的實質要求,法院不採納“被告人系自首”的辯解理由及辯護意見。
  法院同時認為,被告人吉星鵬僅因聽信傳言而懷疑妻子不忠,持菜刀、水果刀砍切、捅刺妻子數十下致死,罪行極其嚴重,論罪應當判處死刑,但鑒於本案系婚姻家庭糾紛引發的犯罪,結合具體案情,可以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但是,被告人吉星鵬故意殺人手段特別殘忍,且未得到被害人親屬的諒解,故有必要對其限制減刑。
  為此,南京中院作出前述一審判決。
  主審法官黃霞在接受採訪時分析了判決結果:死緩限制減刑的至少服刑22年。黃霞介紹,限制減刑是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內容,具體內容置於刑法第五十條第二款。
  根據該條款,限制減刑的適用主體有三類:一是被判處死緩的累犯;二是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三是實施有組織的暴力犯罪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
  具體到死緩限制減刑的執行,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中專門增加了一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這個規定說明限制減刑的罪犯仍可減刑,但要保證最低的服刑期限。
  據此,被判處死緩限制減刑的,在判決生效後至少要服刑二十二年,而且判決生效前羈押的不能折抵刑期。
  當然,罪犯能被減刑的前提是,在死緩的兩年考驗期內不得故意犯罪;否則,將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完)  (原標題:南京“富二代殺妻”案判決 主審法官分析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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