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體育總局訓練局(簡稱“訓練局”)遭天價索賠,昨日,北京市二中院再次開庭審理此案。原告天盛和公司認為,訓練局涉嫌故意欺詐,為此索賠產品包裝及原輔材料損失、贊助款、訴訟費等2.4億元。
  本報訊(記者李鐵柱)近日,天盛和公司起訴國家體育總局訓練局(簡稱“訓練局”)索賠2.4億的訴訟,在北京市二中院再次開庭。天盛和公司稱,訓練局在五部委發佈禁止性文件後,仍授權其使用“國家體育總局訓練局合作伙伴”、“訓練局國家運動員指定番茄汁”標識,導致產品被全部下架。訓練局則否認對天盛和公司存在欺詐和拖延行為。
  天盛和公司起訴稱,2012年4月,他們與訓練局簽訂了3年贊助協議,天盛和每年提供飲料及贊助金。訓練局授權天盛和為“國家體育總局訓練局合作伙伴”,並授予該公司生產的飲料為“國家體育總局訓練局國家隊運動員指定番茄汁”等標識用於商業銷售。
  2013年3月18日,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及所屬行政事業單位被嚴禁授權制售冠以“合作伙伴”、“指定”等標識的產品。天盛和公司稱,當年5月份,他們仍收到訓練局有關請求按協議支付合同年度贊助費用的函。2013年5月23日,天盛和將新一年的100萬贊助款匯給訓練局,並提供了實物贊助,雙方續約,隨後還收到了訓練局的收款票據與2013年度“國家體育總局訓練局合作伙伴”授權證書。
  然而,就在雙方續約一個月之後的2013年6月25日,訓練局發函告知天盛和公司五部委的文件,要求其調整授權稱號。8月25日,因冠名問題,天盛和公司相關產品被當地工商局勒令“下架”。
  天盛和公司認為,訓練局從3月18日五部委發文至6月25日才告知原告,明顯有重大過失,且在拖延期內仍隱瞞五部委文件,依原協議簽約並索要贊助款,涉嫌故意欺詐,為此索賠原告產品包裝及原輔材料損失、贊助款、訴訟費等2.4億元。
  2014年3月24日,本案第一次開庭時,訓練局代理人否認存在故意欺詐和惡意拖延行為,並要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訓練局認為五部委文件屬於不可抗力,根據雙方的合作合同,不可抗力是免責條款,因此不承擔責任。
  此外,訓練局還質疑了原告提交的損失證明等。他們表示,曾到當地調取原告企業的財務報表和稅務記錄,原告年營業收入才100萬元,且呈虧損狀態,不存在品牌損失。
  昨天,被告代理人提交了五部委的書面通知。原告代理人看完對方提交的證據後表示不認可其真實性。被告方補充提交了收到100萬的付款憑證。
  本案沒有當庭宣判。  (原標題:體育總局訓練局遭索賠2.4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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